英屬維京群島商杰恒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 因人才招募作業需要,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,告知有關本公司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等相關事項如下,請立同意書人詳閱後簽章:
(一) 期間:本公司存續期間。
(二) 地區:中華民國境內(必要時包括境外)。
(三) 利用對象及方式:本公司就應徵人員所填具之上述資料,僅供本公司執行招募等相關作業使用。
四、 應徵人員就本公司保有應徵人員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:
(一) 得向本公司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(二)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;但必須為適當之釋明。
(三)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,但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,得不依應徵人員請求為之,非屬本同意書個人資料利用情形,應先徵得本人同意,方可為之。
五、 應徵人員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:
應徵人員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惟應徵人員若資料提供不足、有誤、拒絕提供或要求刪除相關個人資料,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後續甄選程序
六、若應徵人員欲行使個人資料相關權益或提出相關申訴及諮詢,請致電:02-6638-9958,LRS Office Manager辦理。
- 蒐集之目的:
本公司因人才招募作業需要,需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應徵人員之個人資料。 -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
(一) 期間:本公司存續期間。
(二) 地區:中華民國境內(必要時包括境外)。
(三) 利用對象及方式:本公司就應徵人員所填具之上述資料,僅供本公司執行招募等相關作業使用。
四、 應徵人員就本公司保有應徵人員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:
(一) 得向本公司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(二)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;但必須為適當之釋明。
(三)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,但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,得不依應徵人員請求為之,非屬本同意書個人資料利用情形,應先徵得本人同意,方可為之。
五、 應徵人員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:
應徵人員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惟應徵人員若資料提供不足、有誤、拒絕提供或要求刪除相關個人資料,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後續甄選程序
六、若應徵人員欲行使個人資料相關權益或提出相關申訴及諮詢,請致電:02-6638-9958,LRS Office Manager辦理。